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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