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