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 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