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