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 行政法规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