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