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 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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