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联.营,第五十一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 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取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 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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