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联、营.第五十一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 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 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 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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