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联,营.第五十一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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