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联。营,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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