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联 营、第五十一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 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 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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