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