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 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 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 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