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 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