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