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 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