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