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