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 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