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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