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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