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 给予适当补偿.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