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 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 盈余分配 债务承担 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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