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 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 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 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 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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