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 盈余分配 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 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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