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 各自提供资金 实物 技术等 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 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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