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 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 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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