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 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 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