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 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