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