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