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 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