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 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 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