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 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