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