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 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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