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 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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