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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