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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