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 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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