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 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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