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 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