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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