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 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 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 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三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 不减收仓储费.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 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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