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 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 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 不减收仓储费。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 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 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 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九十五条.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