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 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 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 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 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三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 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 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九十五条。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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