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 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 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 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 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三百八十八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 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 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九十五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