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 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 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 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 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三百零九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 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 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 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六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