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 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 灭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 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 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