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供用电 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 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 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 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 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