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供用电 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 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 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