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供用电 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 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 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