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供用电 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 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 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 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