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 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 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 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 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