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 用电容量 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 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