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 地址 性质,计量方式 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 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