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 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 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