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