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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