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 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 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