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 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