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 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 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 发现不符合约定时 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 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 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 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 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 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