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 定作。修理 复制 测试 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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