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 定作、修理。复制 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 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 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 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 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 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 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未经定作人许可 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