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 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 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 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 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 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