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 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 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 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