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完成主要工作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