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 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完成主要工作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