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三十九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 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第四十条 向外国请求查封 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需要查封,扣押 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二 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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