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三十九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 扣押 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 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 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 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 第四十条.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 需要查封 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 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三 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外国确定的查封 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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