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查封 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三十九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 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 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第四十条、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需要查封。扣押 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二,需要查封、扣押 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 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 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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