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 冻结涉案财物 第三十九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第四十条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 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 特性,外形和数量等、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 地址和账户信息,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四.有关查封 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 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 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 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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