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第五十五条.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第五十六条,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二 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 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二 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 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第五十七条。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四.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六。其他事项.第五十八条。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 第五十九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 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 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第六十条 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第六十一条,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 应当及时通知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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