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第五十六条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 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第五十七条,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 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四 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六.其他事项,第五十八条,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第五十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 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第六十条,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 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第六十一条、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