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第五十六条.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 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三 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 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 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 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二。在请求移管时 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四 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四、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六、其他事项,第五十八条,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第五十九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 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第六十条、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第六十一条。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