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查封 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三十九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 由人民法院作出,第四十条,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 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 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五 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 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 扣押 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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