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三十九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 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第四十条.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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