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四十二条.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查封,扣押 冻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涉案财物.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事项,第四十三条,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一、查封 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 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五 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 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查封,扣押 冻结的期限届满,外国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对外联系机关提出请求,外国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办案机关及时解除 第四十五条、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有异议 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查封,扣押 冻结不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报请主管机关决定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并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告知请求国.对案件处理提出异议的。办案机关可以通过所属主管机关转送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向请求国提出、第四十六条 由于请求国的原因导致查封,扣押,冻结不当、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办案机关可以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要求请求国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