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四十二条.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涉案财物、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查封 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五.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 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查封 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外国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对外联系机关提出请求,外国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对外联系机关应当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办案机关及时解除,第四十五条,利害关系人对查封 扣押、冻结有异议.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查封、扣押,冻结不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报请主管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告知请求国,对案件处理提出异议的,办案机关可以通过所属主管机关转送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向请求国提出、第四十六条.由于请求国的原因导致查封,扣押、冻结不当,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办案机关可以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要求请求国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