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四十二条.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涉案财物。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事项。第四十三条.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 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查封 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 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五.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 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查封 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外国需要继续查封 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对外联系机关提出请求.外国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办案机关及时解除.第四十五条,利害关系人对查封 扣押,冻结有异议、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查封,扣押 冻结不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报请主管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告知请求国。对案件处理提出异议的 办案机关可以通过所属主管机关转送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向请求国提出.第四十六条,由于请求国的原因导致查封,扣押、冻结不当。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办案机关可以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要求请求国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