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四十二条。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查封 扣押.冻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涉案财物,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事项。第四十三条,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二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三 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五 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 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 扣押 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外国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 应当再次向对外联系机关提出请求.外国决定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办案机关及时解除,第四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有异议,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查封,扣押、冻结不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报请主管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告知请求国。对案件处理提出异议的,办案机关可以通过所属主管机关转送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向请求国提出,第四十六条、由于请求国的原因导致查封 扣押,冻结不当。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办案机关可以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要求请求国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