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 第五十六条,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 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 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 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 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四 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第五十七条,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 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三 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四.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六。其他事项。第五十八条.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 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 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第五十九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 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 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 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第六十条、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 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第六十一条。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