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第五十五条。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第五十六条,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 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第五十七条 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四 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六.其他事项.第五十八条、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 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 第五十九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 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 第六十条。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 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第六十一条 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