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第五十五条,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第五十六条,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 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 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第五十七条。请求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 性别。国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资料,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场所。四,请求移管的依据和理由,五 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六、其他事项,第五十八条、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外国请求派员对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进行核实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安排 第五十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向外国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外国请求或者向外国提出请求的决定.作出同意外国移管请求的决定后、对外联系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请求国和被判刑人、第六十条。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第六十一条。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