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进货与验收。第六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第六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 批号 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 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第六十九条,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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