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进货与验收 第六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 三十条 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第六十八条。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 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 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 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第六十九条.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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