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进货与验收.第六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 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 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第六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第六十八条,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 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第六十九条。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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