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九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 应是执业药师,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 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二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 含药师,中药师 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第十三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 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四条,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 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第十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