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 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 中药师 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一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 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 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第十三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四条,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 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 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 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 最低不应少于3人 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 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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