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第九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或药学相关专业 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 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第十三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 含 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 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第十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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