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第九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 主管中药师 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 工程师 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 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 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二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 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第十三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 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四条、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 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 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 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