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九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 主管中药师 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 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 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一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二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 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第十三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 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 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四条,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 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第十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