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九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或药学相关专业 指医学 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 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 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 应是执业药师,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一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二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 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第十三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 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四条,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 检验 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 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 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第十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