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 生物 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 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一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 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二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 不得为兼职人员、第十三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四条,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 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 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 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