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九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 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 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二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 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第十三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 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四条,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 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 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