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九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 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 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 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一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二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 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 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 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 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从事验收 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