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验收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 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三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 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 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 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 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第三十条,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 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 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 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第三十一条,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第三十二条,对特殊管理的药品 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第三十三条,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 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第三十四条,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 的批数 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第三十五条。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第三十六条.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第三十七条 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 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