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验收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 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 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 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 复印件 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第三十条。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 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第三十一条,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第三十二条.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第三十四条、药品抽样检验 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 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第三十五条,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第三十六条、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第三十七条.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 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