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验收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二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有药品的品名 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三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 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 供货单位 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第三十条.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 数量、到货日期、品名 剂型,规格 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第三十一条。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 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第三十四条、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第三十五条.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第三十六条.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第三十七条,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