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 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 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第七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 除按、规范 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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