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陈列与储存。第七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第七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 除按 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一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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