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陈列与储存,第七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第七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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