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六百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向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有关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书,调查提纲及所附文件和相应的译文。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提供具体,准确的线索,证据和其他材料、我国与被请求国有条约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按条约规定的语言译制文本.我国与被请求国没有签订条约的、按被请求国官方语言或者可以接受的语言译制文本,第六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请求缔约的外国一方提供司法协助的材料后 应当依照有关条约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约有关规定,所附材料齐全的.应当连同上述材料一并转递缔约另一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交由其他中方中央机关办理。对不符合条约规定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提出请求的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修正.第七百条 需要派员赴国外调查取证的,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在国外证人 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居住地点或者地址。通讯方式等基本情况,制作调查提纲,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协助或者外交途径向被请求国发出请求书。在被请求国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赴国外取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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