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通,则、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 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 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 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 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