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 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