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 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 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 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 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