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 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 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 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