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 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 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