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通 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 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 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 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 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