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 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