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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拘、传、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第七十九条、拘传时 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八十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 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 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第八十二条,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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