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九十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 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本规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 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填写提讯,提解证 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第一百九十七条、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 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 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 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一百九十八条,讯问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的姓名 性别,工作单位和职业应当记录在案,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 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 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 盖章 捺指印的,检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二百条,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捺指印。并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 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录音,录像应当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讯问人员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负责,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