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九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 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第一百九十三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 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本规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 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一百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 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填写提讯,提解证,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 并应当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第一百九十七条、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贯 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 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讯问时 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一百九十八条、讯问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的姓名,性别 工作单位和职业应当记录在案,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犯罪嫌疑人 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 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 盖章,捺指印的、检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二百条,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捺指印,并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 并签名 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录音,录像应当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特殊情况下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讯问人员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负责,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 录像,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