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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拘、传。第七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第七十九条,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强制到案.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八十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 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 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 县内进行 第八十二条,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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