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辨.认,第二百五十七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第二百五十八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二百五十九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 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第二百六十一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 录像,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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