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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辨,认,第二百五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第二百五十八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 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二百五十九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 可以有见证人在场,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 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第二百六十一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 辨认人 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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