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二百零九条、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二百一十条。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 应当录像。第二百一十一条 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 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二百一十四条.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 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保密。第二百一十五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 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百一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第二百一十八条 侦查实验 应当制作笔录 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必要时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