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二百零九条。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 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二百一十条,进行勘验、检查 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勘查现场 应当拍摄现场照片 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 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对重大案件的现场 应当录像、第二百一十一条,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必要时 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 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二百一十四条,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 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 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 检察人员应当保密,第二百一十五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证人参加,第二百一十八条,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必要时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