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二百零九条.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条.进行勘验 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勘查现场 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 应当录像 第二百一十一条 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 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可以提取指纹信息 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二百一十四条,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保密.第二百一十五条.勘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证人参加,第二百一十八条。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 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 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必要时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