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二百零九条.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二百一十条。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 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第二百一十一条。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 应当记明笔录、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保密,第二百一十五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百一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 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第二百一十八条。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 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必要时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