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二百零九条。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 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二百一十条,进行勘验 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第二百一十一条 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 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 采集血液 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二百一十四条。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保密 第二百一十五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 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 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七条,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第二百一十八条.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必要时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