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二百零九条.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 检查。第二百一十条。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勘查现场 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第二百一十一条、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 不影响解剖的进行 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 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 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可以指派 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保密、第二百一十五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百一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 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第二百一十八条,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 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必要时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