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仲裁调解、第六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第六十九条,对未经调解 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七十条,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七十一条、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第七十二条,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 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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