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第四十一条,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 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审理中 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 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第四十三条.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三 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 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第四十五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 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五 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五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第四十九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五十二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第五十三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 裁决结果 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第五十四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