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仲裁调解,第六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 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第六十九条、对未经调解 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 应当依法受理.第七十条.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七十一条.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 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第七十二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 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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