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简易处理 第五十六条,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一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 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第五十八条,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第五十九条.简易处理的案件 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 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第六十条,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 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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