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简易处理.第五十六条.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简易处理、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第五十八条.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第五十九条,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 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但送达调解书 裁决书除外,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第六十条,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 开庭日期、审理程序 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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