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简易处理,第五十六条。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简易处理、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五十七条。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 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第五十八条、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 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第五十九条。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第六十条,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 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第六十一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 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并告知当事人.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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