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简易处理。第五十六条.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 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并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五十七条.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第五十八条。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第五十九条.简易处理的案件 仲裁庭可以用电话 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 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第六十条.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 开庭日期 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第六十一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 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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