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简易处理 第五十六条.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五十七条、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第五十八条。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第五十九条.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 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 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第六十条。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 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 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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