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第七十四条,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 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第七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 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二 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五 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第七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第七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 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第七十八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七十九条,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