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第七十四条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第七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五 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第七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 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 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第七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第七十八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七十九条,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