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第七十四条,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 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第七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二 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第七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调解书送达前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第七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第七十八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四 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七十九条,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 应当终止仲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