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 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 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七条。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一 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 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 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 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 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 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三十五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