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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十五条,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后、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第五十六条,临时建设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在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 第五十七条 市。镇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二,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住房或者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三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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