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十五条。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后。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临时建设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在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使用期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第五十七条.市,镇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 安全的 二、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住房或者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三,法律 法规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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