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十五条.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后,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第五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在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第五十七条,市,镇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 安全的、二,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住房或者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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