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详细规划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经本级政府确认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