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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乡规划 村庄规划第二十五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和农村特色,第二十六条。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城市区辖乡 村规划审批机关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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