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二十五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编制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和农村特色,第二十六条。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 县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城市区辖乡,村规划审批机关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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