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二十五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 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和农村特色。第二十六条、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报市 县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城市区辖乡、村规划审批机关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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