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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二十五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和农村特色 第二十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城市区辖乡、村规划审批机关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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