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城镇体系规划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可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第十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三 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等。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第十七条,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城镇体系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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