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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五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五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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