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余热利用13,1.一般规定13 1。1 生产工艺系统和建筑物内冷热源应优先利用玻璃熔窑烟气余热、13、1,2。玻璃熔窑烟气余热蒸汽量达到余热发电要求时 宜用于余热发电 13.1、3。当余热产生的蒸汽超过全厂生产和生活需要但又不足以发电时 可利用蒸汽拖动空气压缩机、水泵等设备。13.1 4.余热产生的蒸汽可作为动力源.选用溴化锂机组集中供冷,13 1,5、熔窑,退火窑排出的热风可用于熔窑助燃风或用于供暖。原料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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