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余热利用13,1.一般规定13 1,1.生产工艺系统和建筑物内冷热源应优先利用玻璃熔窑烟气余热 13,1.2,玻璃熔窑烟气余热蒸汽量达到余热发电要求时、宜用于余热发电、13、1.3.当余热产生的蒸汽超过全厂生产和生活需要但又不足以发电时,可利用蒸汽拖动空气压缩机、水泵等设备,13。1,4、余热产生的蒸汽可作为动力源.选用溴化锂机组集中供冷 13、1,5,熔窑。退火窑排出的热风可用于熔窑助燃风或用于供暖.原料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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