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余热利用13,1、一般规定13。1 1、生产工艺系统和建筑物内冷热源应优先利用玻璃熔窑烟气余热、13.1.2,玻璃熔窑烟气余热蒸汽量达到余热发电要求时。宜用于余热发电.13。1。3。当余热产生的蒸汽超过全厂生产和生活需要但又不足以发电时。可利用蒸汽拖动空气压缩机 水泵等设备.13、1,4、余热产生的蒸汽可作为动力源,选用溴化锂机组集中供冷、13,1、5 熔窑、退火窑排出的热风可用于熔窑助燃风或用于供暖,原料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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