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余热利用13 1.一般规定13.1。1 生产工艺系统和建筑物内冷热源应优先利用玻璃熔窑烟气余热,13.1。2.玻璃熔窑烟气余热蒸汽量达到余热发电要求时、宜用于余热发电。13 1、3。当余热产生的蒸汽超过全厂生产和生活需要但又不足以发电时.可利用蒸汽拖动空气压缩机 水泵等设备 13.1、4 余热产生的蒸汽可作为动力源,选用溴化锂机组集中供冷.13,1。5,熔窑 退火窑排出的热风可用于熔窑助燃风或用于供暖,原料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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