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1。0,3,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隔热性能 提高采暖 空调.通风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余热回收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条件下、有效地降低采暖.通风,空调的总能耗,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舒适参数条件下 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 公共建筑全年供暖,通风 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1、0、4 公共建筑的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应先按第4.2节的各项条款评定设计方案、并据此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监理和工程验收,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符合第4.2节的相关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第4,3节,权衡判断,对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监理和工程验收,1.0。5.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和节能计算应以相对独立的单体为设计计算单体.不相连接的或连接不紧密的建筑不可组合成同一单体进行节能计算。但可以作为周围环境加以考虑。1。0.6.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