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2.0.1,本条规定了城市道路工程建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 功能分区、用地布局 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城市道路的建设必须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框架下、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为依据进行.同时.为实现城市总体规划、还应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2、0,2.本条规定了城市道路的功能要求,是城市道路满足市民交通出行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人和车辆的基本通行能力的要求、构筑物的荷载要求。交通秩序的组织.道路的安全设施等,此外 城市道路在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状况下,还应为抗灾救灾提供条件.因此要求有在预期的灾害条件下保证通行的能力 2,0.3.本条规定了城市道路的性能要求 包括安全性。舒适性 耐久性以及抵御规定重现期的灾害的能力 考虑到道路建设的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原则.以及全国城市经济情况不尽相同。本条在规定各种性能时予以了程度上的限定,在道路工程各项通用 专用标准技术指标制定时 再给出一定的选择范围 以达到适用的道路性能,2,0、4,本条规定了在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对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资源节约包括了尽可能节省工程中建筑材料的用量,减少循环利用率低及循环利用排放较高的材料的使用、在建设过程中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也是对环境最好的保护。2、0、5 本条规定了城市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基础资料收集,项目论证及为运营维护阶段提供相关资料的要求,城市道路虽然是在规划条件下进行建设。但在建设阶段仍应对其功能定位,交通量。沿线设施 区域自然特性、建设条件,环境敏感区等进行充分的资料收集及现场调查,必要时还需进行专项的研究和论证,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的前期 如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相关的工程测量,地质勘察、水文勘察.管线调查勘测及沿线设施。如铁路.航运,电力等。的详细调查及勘察,以满足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的基础资料需求,必要时在施工过程还需进行补充勘察、以此来保证工程的最终质量.道路工程建设应当为使用阶段提供必要的资料与设施.如建设阶段的研究论证资料,施工图及变更设计,验收及竣工资料、等等.在标准体系的通用和专用标准中具体予以规定。条文中的 设施。指为了满足运营养护需求而随工程一并实施的设施。如大跨度斜拉桥、悬索桥所附带的专用检修车.为高边坡检修所设的检修道。特殊高墩所附的爬梯等等。但对于大多数桥梁。隧道和构筑物。采用多功能检修车.道路检测车等,是更经济合理的方式,因此 此处规定的是,必要设施,2。0 6.道路工程建设质量是根本,为保证道路工程使用安全,达到设计使用寿命、需要通过设计.施工阶段的质量保证来实现,本条规定是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用满足工程要求.质量合格的材料。产品与设备。2,0.7、本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要求.强调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0,8,工程质量验收是道路工程建设完成投入使用的最后检验环节。工程质量验收如不满足要求。表明未实现设计要求或存在质量缺陷。若投入使用势必带来安全风险。也为整改带来困难,2。0、9.环境条件对道路工程的耐久性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当所处的环境对结构或构件影响较大时、应根据不同的环境类别采用适宜的材料。设计构造。防护措施和施工质量要求,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正常维护是保证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保证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性的基本要求。道路工程的结构及构筑物达到了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了重大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 评估确定是否满足继续使用的条件、是否需要进行加固改造或制定继续使用的安全保证措施,鉴定的目的是保障道路系统的安全性.2 0、10.保障城市道路工程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的使用寿命,对其进行养护维修是重要的环节 本条规定了相应的养护要求 并对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设施损伤提出了限制通行的要求 2、0,11。城市新建,改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城市的主要道路 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本条强调无障碍设施的系统性。避免设施不连续达不到设施设置目的。2、0。12、本条规定对道路工程建设中涉及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和水源地等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2015年4月24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我国境内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种类。并作出、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的规定.200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受保护的古树名木的范围及保护要求。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水源地是市民赖以生存的资源,建设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对水源地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