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信息化应用系统16。0,1。信息化应用系统可包括专业业务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公众信息系统 智能卡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6.0,2.信息化应用系统按构成要素分为设备和软件,系统检测应先检查设备.后检测应用软件。16、0,3 应用软件测试应按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编制测试大纲 并确定测试内容和测试用例,且宜采用黑盒法进行,16.0,4、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设备的性能指标,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对于智能卡设备还应检测下列内容。1。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有效作用距离,2.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通信传输速率和读写验证处理时间。3.智能卡序号的唯一性。16。0。5、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测试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16。0。6,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用软件的重要功能和性能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1 重要数据删除的警告和确认提示、2、输入非法值的处理 3、密钥存储方式,4.对用户操作进行记录并保存的功能、5、各种权限用户的分配 6、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7.响应时间 16.0.7。应用软件修改后.应进行回归测试,修改后的应用软件能满足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16 0 8。应用软件的一般功能和性能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1,用户界面采用的语言。2。提示信息。3,可扩展性,16。0.9。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运行软件产品的设备中安装的软件、没有安装与业务应用无关的软件的应判定为合格.16,0.10,信息化应用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 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应用软件的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安装手册,操作手册 维护手册和测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