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1。0,1、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设备及器材的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检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有资质检测机构颁发的有效认定标识,11,0、2,对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进行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时。应选用标准测试点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的输出端口数量小于1000时 测试点不得少于2个,系统的输出端口数量大于等于1000时,每1000点应选取 2。3.个测试点 2,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测试点数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 客观测试点的数量不应少于系统输出端口数量的5,测试点数不应少于20个。3,测试点应至少有一个位于系统中主干线的最后一个分配放大器之后的点。11,0。3 客观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且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应判定为合格 1、应测试卫星接收电视系统的接收频段。视频系统指标及音频系统指标、2,应测量有线电视系统的终端输出电平.11。0.4,模拟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模拟电视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1,0,4.1的规定、表11,0 4.1、模拟电视主要技术指标、2。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评分应符合表11.0,4,2的规定,表11.0。4,2、图像质量主观评价评分,2,评价项目可包括图像清晰度,亮度 对比度.色彩还原性.图像色彩及色饱和度等内容。3、评价人员数量不宜少于5个,各评价人员应独立评分、并应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4.评价项目的得分值不低于4分的应判定为合格,11,0、5 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下行指标的测试、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11 0,6 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上行指标的测试.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11,0,7,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表11、0.7的规定 且测试时应选择源图像和源声音均较好的节目频道。表11、0。7 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11、0。8,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用户分配电子图